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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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重疾/轻症/身故/全残可豁免保费。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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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连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连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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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50万
年缴保费
5704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信泰保险百万守护保险产品计划 终身 20年 4775
附加险 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年年 1年 764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9年 164.74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信泰附加百万守护两全保险 500000 指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按主+附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给付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的较大者给付 (1)主合同与本附加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477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1000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其住院期间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后,按剩余金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三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住院费用补偿年限额 10000元 无免赔额,医保前报销80%,医保后报销9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477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477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连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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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
2.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3.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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