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初次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且该特定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的,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男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特定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的,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女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特定疾病属于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二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前述“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二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初次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且该特定疾病属于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男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特定疾病属于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女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该特定疾病属于合同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上述二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前述“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上述二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9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疾病定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案例
投保人:莫先生,30岁
被保人:莫先生,30岁
受益人:莫先生妻子王女士,27岁
投保产品:信泰及时雨重疾险旗舰版
基本保额:50万元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20年
首年保费:9705元
保险权益:
1:重疾保险金:100种重疾确诊其一或多种,给付50万元,合同终止。
2、中症保险金:20种中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30万元,累计2次工60万元。
3、轻症保险金:20种轻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175000元,累计3次工525000元。
4、特疾保险金:确诊15种男性特疾其一或多种,给付65万元。
5、保费豁免:初次确诊轻症或者中症,剩余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6、身故或全残:因意外伤害会疾病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之和,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