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如意甘霖(臻藏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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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25种中症、110种重症疾病保障,被保人轻、中症可豁免保费,可选恶性肿瘤拓展、特别关爱身故和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至7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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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再次患恶性肿瘤,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19,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再次患恶性肿瘤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再次患恶性肿瘤、或导致身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疾病定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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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有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按50%基本保额进行给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周岁以下170%;60周岁及以上100%。 |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责任包括“恶性肿瘤一次扩展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再次扩展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确诊合同定义重大疾病外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确诊合同定义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按120%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一次拓展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合同定义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确诊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按120%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一次拓展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过恶性肿瘤一次拓展保险金后,再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按120%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再次拓展保险金。 |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对应的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为:不满1年0%;满1年但不满2年20%;满2年但不满3年40%;满3年但不满4年60%;满4年但不满5年80%;满5年10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至70周岁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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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
保险期限:5/10年,至18/60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3.可选保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