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6.2如实告知”、“7.2保险事故通知”、“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所列明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