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美泰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3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0-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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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万
15万
20万
25万
30万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10年
15年
19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3170.0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投保人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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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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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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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轻症保险金 | 2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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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轻症 | 2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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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轻症 | 2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含第90天))后首次发病,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被专科医生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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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 保额/已交保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于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的,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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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 保额/已交保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于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已交保费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于18周岁之后因意外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90天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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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罹患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于明确诊断的三十日以后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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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 833.33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自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合同终止。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内确诊的,保险公司仅退还已交保费,因意外导致的长期护理状态不受90日等待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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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普通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内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犹豫期后退保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电子保单: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