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驾乘无忧”意外伤害保险(5座)
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1年 | 1-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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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6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 | 10000/座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进行补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100元免赔,90%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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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50/天/座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在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3天免赔,单次给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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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及双休日意外伤害 | 100000/座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后,以该给付金额为基数,根据该意外伤害发生当日节假日的类别,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倍数再行加倍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乘坐或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意外伤害累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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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 | 100000/座 |
在保障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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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 | 100000/座 |
在保障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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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常见问题
本产品对医院有要求么?
本产品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且在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就医的均不给予理赔。
什么是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1)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2)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