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乐游全球”境外旅行保障计划_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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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30万
保障期限:
3天 4天 5天 6天 7天 8天 9天 10天 11天 12天 13天 14天 15天 16天 17天 18天 19天 20天 21天 22天 23天 24天 25天 26天 27天 28天 29天 30天 60天 90天 180天 1年
保费:

¥2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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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8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伤害 3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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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300000
在保险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主合同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等额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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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2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罹患突发性疾病,并自疾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既往疾病除外)
驾乘非营业客车意外伤害 1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自驾四轮机动车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不适用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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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意外医疗 3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包括海外救护车费用、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进行的紧急牙科治疗),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事故及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含门诊和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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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 400/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上所载明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金额,按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3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3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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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 500/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而在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依法被隔离,或被保险人于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或保险单满期日(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起的10日内因该次旅行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保险公司按实际传染病强制隔离日数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1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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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疾病急救医疗 1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既往疾病突发而无法继续其旅行且危及其生命安危或导致其永久性残疾而需立即接受紧急治疗的,救援机构将根据其紧急医疗救援团队的意见以及保险公司的授权,为被保险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并承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紧急治疗所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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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 5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食物中毒且经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证实,并因此次食物中毒而导致身故、伤残,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食物中毒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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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转运 10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因此直接导致其30天内身故的,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或安排就地丧葬,本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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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15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其身故或者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连续十天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保险公司将给付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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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变更 1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或旅行期间,需要变更旅行,保险公司赔偿该被保险人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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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程延误 12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时,乘坐商业航班或公共交通工具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罢工、劫持或怠工,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5小时赔偿300元;2017年4月13日起投保的客户“航班延误改签”和“航班中转延误”赔偿限额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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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误 2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且行李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8小时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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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目的地恶劣天气补偿 5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遇合同条款约定的恶劣天气而导致其必须变更原定的旅行计划,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每日旅行天气保险金,补偿被保险人因恶劣天气被迫变更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每天赔偿100元,最高给付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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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件遗失 8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护照、旅行票据、或其他旅行证件被抢劫或盗窃而遗失时,须重置上述证件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重置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与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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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及平板电脑保障 2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随身财产遗失或意外损坏,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保险公司支付遗失或损坏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合理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无免赔额,手机、平板及电脑除外,单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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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保障 2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手机、平板及手提电脑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公司支付遗失或损坏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合理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无免赔额,单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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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 15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由于被保险人名下的有效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导致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在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提取的现金或存款,或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则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于挂失该银行卡之前48小时内直接因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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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购物保障 2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在签账日起30日内,且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及该信用卡失效日前,因上述所购商品被抢夺、抢劫、盗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50%或人民币100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单件商品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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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拒签补偿 3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遭签证签发机构拒绝,导致被保险人签证费或/及签证服务费损失,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或/及签证服务费,按照补偿拒签后签证费损失的70%进行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若拒签办理退保,不能申请理赔;申请理赔后,不能办理退保、变更,补偿拒签后签证费损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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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紧急救援保险金 2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内若被保险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被联合国安理会或中国政府宣布或认定处于紧急状态期间(如战争、暴乱、武装暴乱),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或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补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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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宠物责任 5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承担个人及宠物责任赔偿而发生的费用损失,或者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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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期间家财保障 500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内,若被保险人境内的经常居住地因盗窃、火灾、爆炸、管道爆裂等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损失,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无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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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问答

常见问题

本产品意外伤害是指什么?

本产品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产品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是指什么?

本产品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是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保险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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