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健康人生终身重疾保障计划
每份保额可达50万 | 期限最长终身 | 60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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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5万
10万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297.0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60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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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每次轻症需属于不同组别,详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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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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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100000,已交保费*1.5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1.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的1.5倍给付全残保险金;2.被保人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累计所交保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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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100000,已交保费*1.5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1.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已交保费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人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按累计所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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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普通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内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犹豫期后退保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常见问题
什么是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专业医疗机构有哪些?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