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80周岁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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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满期保险金(附加):
投保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至80周岁
身故(附加):
投保
保费:

¥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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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1000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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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 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 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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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附加) 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已交保费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 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②(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 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 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 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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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保额与已交保费较大者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有效保险金额; 2.(主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期数。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满期时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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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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