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人寿关爱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17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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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17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200 |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自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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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2个组别。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
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相邻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应符合如下规定:
(1)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
(2)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365日。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重大疾病
(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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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0 |
被保险人年满26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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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重疾/特定疾病豁免 | 保费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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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额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未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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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