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C1)_女版(成人)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18-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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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5年 10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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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 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 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 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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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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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保额/已交保费*1.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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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12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 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 种),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 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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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2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 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日(不含)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 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 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3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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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保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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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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