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健康保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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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原位癌保险金 | 200 |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8)专科医生(见10.9)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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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00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500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2.4.2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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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现金价值/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0)。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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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