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悦定期寿险_6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60周岁 | 18-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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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10年
20年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
重大疾病:
不投保
投保
保费:
¥6.09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已交保费/保额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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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附加已交保费/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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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附加已交保费/保费*0.2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
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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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附加已交保费/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
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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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年金转换: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可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或者受益人申请合同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合同终止。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