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28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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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10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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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保额/保额-已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 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 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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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 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 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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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已交保费/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 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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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所交保费/保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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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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