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百分百A款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7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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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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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300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 院(见10.6)初次确诊(见10.7)非因意外伤害(见10.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 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 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 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 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轻症疾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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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 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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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 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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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1000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10.9),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 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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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剩余需交保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 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 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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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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