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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300万 500万 1000万 1500万
性别:
缴费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保费:

¥12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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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年龄: 0-64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住院医疗 查看说明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A.1-A.16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或者A.17项无理赔住院津贴,我们按照本合同2.5条确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每日金额、最高给付天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必选责任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以及与下列A.1-A.17项各项相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每日限额、每日金额和最高给付天数见本合同附表所示及本合同2.7条的约定。对因生育、牙科治疗、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视力矫正导致住院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体检、疫苗相关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A.1床位费和膳食费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见7.15)的医院住院的,我们承担不高于半私病房(semiprivateroom,标准双人间病房)的床位费。 膳食费是指根据医生(见7.16)的医嘱且由医院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用。 膳食费不包括: ①所住医院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 ②不是根据医嘱配送的、在医院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餐饮费用; ③不在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A.2加床床位费 被保险人不满18周岁的,我们承担一位陪同人员的加床床位费。 A.3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A.4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护士(见7.17)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与专项护理费用。 A.5药品费(见7.18)以及材料费(见7.19) A.6手术费用 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合理且必要的手术植入材料(见7.20)费。 A.7耐用医疗器械费用 A.8医生费(诊疗费)(见7.21)以及治疗费(见7.22) A.9检查化验(见7.23)费 A.10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治疗费 心理健康治疗费是指在住院期间,经医生诊断和安排,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或者心理学家对被保险人实施的对心理障碍的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或者经专科医生诊断和安排,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在医院的心理疾病专科病房住院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而发生的治疗费。精神和心理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 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 精神疾病治疗费是指在被保险人根据国际疾病标准编码ICD10中所列明的编码为F00至F99疾病或者《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明确诊断为精神疾病后,在医疗卫生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疾病而发生的治疗费。 A.11器官移植费 器官移植费是指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根据医学需要必须进行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或者骨髓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检验费等。但不包括因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A.12中医及理疗(见7.24)费用 A.13当地救护车费用 当地是指事故发生所在地。 A.14家庭护理费用 家庭护理费用是指根据医生建议,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必须立即在家中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与住院治疗的病症直接相关的护理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与家庭护理费用相对应的住院医 疗保险金以90日为限。 A.15临终关怀费用 临终关怀费用是指被医生诊断患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终末期疾病的被保险人在医疗卫生监管机构合法注册的临终护理机构接受的且与这些医疗状况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对患有终末期疾病的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与临终关怀医疗费用相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45日为限。 A.16物质依赖(见7.25)戒断治疗费用 物质依赖戒断治疗费用是指针对被保险人对任何药品或者酒精产生药物依赖或者酒精依赖在医疗机构进行戒断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用。被保险人非法吸食或者服用法律禁止或者限制的药品或者毒品(见7.26)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与物质依赖戒断治疗费用相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对因非法吸食前述成瘾性物质或者法律禁止或者限制的药品和/或者毒品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疾病或者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费用,我们 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A.17无理赔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可在住院前申请放弃对该次住院要求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权利,换取按合理住院天数进行计算的无理赔住院津贴,得到我们同意后可 对该次住院按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及本合同附表上载明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每日金额”计算并向受益人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我们不再承担对被保险 人因该次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无理赔住院津贴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给付以30日为限。被保险人如果拥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除本合同之外的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等,见7.27),并且已通过该途径获得了补偿,可在住院后放弃对该次住院要求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权利,换取按合理住院天数进行计算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我们对该次住院按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及本合同附表上载明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每日金额”计算并向受益人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我们不再承担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无理赔住院津贴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给付以3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对于本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上述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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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保险金 查看说明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最多1次的因常规身体检查而发生的费用。 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体检保险金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体检保险金的年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体检保险金的年限额和次数限制见本合同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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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 查看说明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急诊治疗 时,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下列B.1-B.8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疗必需的门急 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5条确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 次限额、次数限制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本合 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以及与下列 B.1-B.8项各项相对应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每次限额和次数限制见本合 同附表所示及本合同2.7条的约定。对因生育、非紧急牙科治疗、保险区域外紧 急医疗、视力矫正、体检以及疫苗导致门急诊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不 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B.1挂号费 B.2医生费(诊疗费)以及治疗费 B.3药品费以及材料费 B.4检查化验费 B.5门诊手术费用 门诊手术费用包括门诊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 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 B.6中医及理疗费用 B.7紧急牙科治疗费 B.8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治疗费 心理健康治疗费是指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或者心理学家对被保险人 实施的对精神和心理障碍的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 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 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 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 精神疾病治疗费是指在被保险人根据国际疾病标准编码ICD10中所列明的 编码为F00至F99疾病或者《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 3)明确诊断为精神疾病后,在医疗卫生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 构或者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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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紧急救援保险金 查看说明
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发生的属于下列C.1-C.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 且医疗必需的紧急医疗运送费、遗体运返费用或者安葬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 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的年限额。本合 同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的年限额和给付比例见本合同附表所示及本合同2.7条 的约定。 C.1紧急医疗运送费 在下列六项条件同时满足时,我们承担给付与紧急医疗运送费相对应的紧 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 (见7.28); ②该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严重终 身伤害; ③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地不能获得适当治疗; ④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人应联系我们或者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 ⑤由我们或者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审核许可、决定运送的目的地和医疗 机构; ⑥由我们或者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最合适的交通工具运送被保 险人至离被保险人最近且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医疗机构。 对因到达我们或者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决定的目的地和医疗机构之外其他 目的地和医疗机构而发生的运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与紧急医疗运送费 相对应的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承担紧急医疗运送过程中陪同被保险人的一位陪同人员(必须由被保 险人在运送前指定,在被保险人因紧急状况不能在运送前指定时须经被保 险人追认同意)的交通费用和短期住宿费用。我们承担陪同人员陪同被保 险人就诊所发生的短期住宿费用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运送前我们或者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判断认为被保险人处于生命危急 的状态中; ②运送至医疗机构后被保险人发生不少于5日的住院; ③最终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住院。 被保险人上述三个条件均不符合的,我们不承担陪同人员陪同被保险人就 诊所发生的短期住宿费用。 陪同人员的交通费用给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经济舱标准执行, 每个保单年度对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短期住宿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最多 不超过10日。每个保单年度对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的交通费用和短期住宿 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不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本合同附表所示的本合 同的紧急救援保险金年限额。 C.2遗体运返或者安葬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负责安排运送被保险人遗体至其国籍国家(见 7.29),如果为无国籍人员则运送至其常住国/地区,或者在其身故地安 葬。遗体运返费用和安葬费用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上述责任不包括宗教 仪式或者鲜花的费用。 被保险人的国籍和常住国/地区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载明。 遗体运返或者安葬必须事先通知我们。 我们对以下情况或者费用不承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者联合国明确 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 ②在山区、海上、沙漠、丛林或者类似的偏僻的地方进行搜寻及援救被 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从船只或者海上撤离到岸边的空中或者 海上搜寻费用; ③对因健康原因被医生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 者疾病的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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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医疗 查看说明
对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治疗时,发生的属于下列E.1-E.2项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 疗必需的牙科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2.5条确定的给付比例,在本合同约定 的牙科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次数限制范围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本合同约定 的与下列E.1-E.2项各项相对应的牙科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给付比例和次数限 制见本合同附表所示及本合同2.7条的约定。 E.1预防性牙科治疗费 包括因常规牙科检查以及X线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氟化物治疗、洁牙和 抛光(预防)而发生的治疗费,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因洁牙而发生 的牙科治疗保险金不超过2次。本合同约定的与预防性牙科治疗费相对应 的牙科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和给付比例见本合同附表所示。 E.2其他牙科治疗费,包括: ①基础牙科治疗费,包括因汞合金或者树脂复合填充物、简单拔牙而发 生的治疗费。 ②在重大牙科治疗保险责任等待期后的重大牙科治疗费,包括因根管充 填、牙体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拔除费(包括相关的化验和 麻醉费用)、牙周病治疗(包括龈下刮治、复杂牙周病手术)、16周 岁(含)以下被保险人牙齿矫正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 其中被保险人因牙周病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与其他牙科 治疗费相对应的牙科治疗保险金年限额的10%的部分,我们不承担给付牙科 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为16周岁(含)以下儿童的,因牙齿矫正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超 过本合同约定的与其他牙科治疗费相对应的牙科治疗保险金年限额的50%的 部分,我们不承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与其他牙科治疗费相对应的牙科治疗保险金金额和给付比例 见本合同附表所示。 我们对以下费用不承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的责任: ①非因治疗必需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义齿、高嵌体、种植 牙、贴面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②被保险人未按牙科医生的建议在投保前进行必要的牙科治疗而引起的 在投保后发生的牙科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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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外紧急医疗 查看说明
对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区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因紧急医疗发生必选责任中住院医 疗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应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区域外紧 急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我们在保单年度内累 计给付的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 保险金的年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和给付比例 见本合同附表所示。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我们或者我们 授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我们或者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被保险人至最近且 合适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如果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治疗可能导致其身故或者明 显的身体伤害,可先在就近医院接受治疗,但须在被保险人开始接受治疗后48小 时内通知我们。 我们对以下情况不承担给付保险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①对与被保险人到达保险区域以外国家和地区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 治疗; ②常规医疗; ③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险区域后接受的医疗; ④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或者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⑤因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 ⑥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 ⑦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者联合国明确 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 ⑧对因健康原因被医生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 者疾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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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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