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藤两全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28天-4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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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3年 5年 1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重大疾病:
投保
保费:

¥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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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4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 已交保费/已交保费*2/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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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已交保费/已交保费*2/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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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主,附加险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及华夏附加长春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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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 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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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保额*2/保额,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较大者/保额*1.2,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较大者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至年满6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四、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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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已交保费/已交保费*2/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长春藤两全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长春藤两全保险 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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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保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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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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