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富贵鑫瑞年金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 | 期限最长终身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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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生存金 | 180.3,30.05 |
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含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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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全残 | 180.3 |
若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见9.2)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9.3),且自事故发生日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守护年金”。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若变更之前本公司已经承担给付“守护年金”的保险责任,
则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再次承担给付“守护年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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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保险金”。 |
身故 | 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4)。若被保险人于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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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