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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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200 |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
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
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
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
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
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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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
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
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
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
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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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1000,已交保费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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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