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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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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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7天-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12.7)并经专科医生(12.8)首次确诊(12.9)患有符合我 们第10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此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同一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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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我们第11条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2.10)为零。 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附表一对应关系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我们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申请保险金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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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累计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身故前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此项责任自动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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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保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任一保险事故,我们将自发生该保险事 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轻症疾病; (2)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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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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