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康健人生两全保险_领取年龄75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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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领取年龄:
7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重大疾病:
投保
保费:

¥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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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 已交保费*2/保额/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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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 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长城 附加康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 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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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针对每种轻症疾病将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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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保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9.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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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保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见9.7),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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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 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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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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