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_领取年龄79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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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领取年龄:
79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重大疾病:
投保
保费:
¥28.6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全残 | 查看说明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的,我们将向
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
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
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
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9.5)之和;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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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
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长城
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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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5)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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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查看说明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见9.9),
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
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
也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
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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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轻症豁免保费 | 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
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
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
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
方式的变更。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
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了保障您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含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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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查看说明 |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6)分为A组和B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重
大疾病分组(见9.7)。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
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
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9.8)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
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
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
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
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我们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
项保险金,若金额相同,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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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