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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保额可达10万 | 期限最长30年 | 18-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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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 保障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已交保费*1.1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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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III度烧伤 | 100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等级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
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等级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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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非营业客车意外身故 | 1000000,20000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则为2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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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所交保费*1.1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