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_保至80岁
每份保额可达1万 | 期限最长至8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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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19-06-18
保障额度:
1万
恶性肿瘤:
不投保
投保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保费:
¥7.0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1.1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健康一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 | 主,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1.1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3),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保额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见5.1),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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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保险金 | 2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见5.3),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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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保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详细条款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