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_保险期间5年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5年 | 50-7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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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6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保障期限:
5年
保费: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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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50-75周岁
  • 保障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1000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见7.1)(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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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见7.3)(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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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4),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 10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 保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 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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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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