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人寿康乐人生 B 款两全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8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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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全残 | 1000,已交保费 |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支付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生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生同时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及《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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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1000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承担《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合同及《附加康乐人生B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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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康乐人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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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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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二项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特定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交费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康乐人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在前述期间内应支付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康乐人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康乐人生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的申请。我们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后,则不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其主合同《康乐生人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康乐生人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本附加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而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我们已承担其主合同《康乐生人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康乐人生B款两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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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