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尊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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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300,600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5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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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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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2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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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 | 1000,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见5名词释义),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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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500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
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
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缓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在给付第(1)、
(3)、(4)项保险金时在保险金中扣除。生命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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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