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佑安康重大疾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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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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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全残 1000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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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1000,已交保费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被 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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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 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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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50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 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 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 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 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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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保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有关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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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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