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福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28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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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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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300,50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6)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9.7)专科医生(见9.8)确诊初次罹患(见9.9)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10)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第四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3.第五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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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11)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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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已交保费*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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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1000,已交保费*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9.12),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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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1000,已交保费*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见9.13),本公司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见9.14)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 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岁,且因意外 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疾 病终末期,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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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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