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康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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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3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见9.5)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9.6)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7)(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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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8)(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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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1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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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1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9.9),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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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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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