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富贵年年养老年金保险(终版)_领取年龄60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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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两全:
投保
领取年龄:
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13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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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养老金 1000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为二十年,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第二十一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时止为保证给付期,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照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 年金一次性支付给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开始前身故的,我们不给付任何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是指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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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值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发生身故的,若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不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的,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若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高于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结束后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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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已交保费,已交保费*1.2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 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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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2000 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关爱保险金。
生存金 500 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不含)止,被保险人在 本附加合同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2000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0%给付满期祝寿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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