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健康天使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25年 | 28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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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28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25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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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1000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
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
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
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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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1.05 |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的10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
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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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