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佑添安康两全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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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重大疾病:
投保
保费:

¥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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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全残 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已交保费*2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3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 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和附 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4的2倍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 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 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 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5之和。 3、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 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 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 保险》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和附加 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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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已交保费*2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7 专科医生8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9状态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 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 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倍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 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 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 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 末期状态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交保险 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国务 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 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和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 康重大疾病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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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发生其他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 形的,我们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八十五 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陆家嘴国泰附加佑添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所应 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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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2000,保额*1.35与现金价值,已交保费较大者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 龄到达十八周岁2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初次发生3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 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4专科医生5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针对一种 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 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 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 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针对一种 重大疾病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当年度保险金额为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当 年度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5倍。 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6之 和。 3、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重大疾 病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7。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 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 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8导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 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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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300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 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 (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 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 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 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 到两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 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 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 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 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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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1000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 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 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 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应交 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有关变更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 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 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 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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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到 六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9的,自被保险人被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 态起算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10仍生存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的一 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长期看护状态诊 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 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符合长 期看护状态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 险人长期看护状态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自我们同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 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被认定为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 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 期间身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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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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