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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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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28天-6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 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 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 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 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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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照确诊日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按下列情况处理: 1)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本项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并无需交纳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在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 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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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医疗 300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 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 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支付的金额后,本公司对剩余部分 (含比例自付、自费和乙类先行垫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 扣除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支付的金额后,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70%的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 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当特定疾病医 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30%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 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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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1000,已交保费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8周岁对应 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含利息)给付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含利息)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原因身故,或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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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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