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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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重大疾病:
不投保 投保
保费: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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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非意外身故/全残 已交保费*年龄系数+累计红利保额与保额+累计红利保额较大者,已交保费*年龄系数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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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全残 已交保费*年龄系数+累计红利保额与保额+累计红利保额较大者,已交保费*年龄系数与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0周岁至17周岁为120%;18周岁至40周岁为160%;41周岁至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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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50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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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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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2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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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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