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i健康多重保终身含身故团体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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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保障期限:
终身
保费:

¥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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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经医院初次确诊(见10.4)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 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 别给付限额和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 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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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500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 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 别给付限额和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的约定。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 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中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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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保额减去已付疾病保险金,保额与限额减去已付疾病保险金较小者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 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以下数额给付 重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疾病保险金累计给 付限额的约定: (1)如果确诊日在被保险人85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不含 该日),重症疾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小者: ①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该项重症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扣除对其累计给付 的该组别疾病对应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如果确诊日在被保险人85周岁后的首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后(含该 日),重症疾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自 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对其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 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重症疾病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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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保额减去已付疾病保险金,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 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数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 大者: ①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对其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重症疾病或者身故的,我们 仅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一次保险金,给付后,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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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200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 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我们按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 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严重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特定严重疾病”中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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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保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 疾病或者重症疾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 (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症疾病或者重症疾病,我们豁免前述确诊日之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本合同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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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500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 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 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如果确诊日在其保险 责任开始后第10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不含该日),我们按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前10年关爱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 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周岁并且身故之日在其保险责任开始后第10个年责任开始对应日之前(不 含该日),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前10年关爱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前10年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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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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