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i健康多级保定期疾病保险_保至60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60周岁 | 0-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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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
保费:
¥5.19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6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2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
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
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当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
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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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保险金 | 5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
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
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当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中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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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医
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
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
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症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重症疾病的,我们仅按您已交
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一次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者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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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 保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
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中症疾病,我们豁免前述确诊日之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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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