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30天-7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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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70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驾乘非营业客车/乘坐轨道/轮船/营运汽车意外身故/全残 | 1000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民航客机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民航客机期间和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交通工具车厢或舱门起至抵达本次
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为止。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民航客机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致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者,我们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其伤残程度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发生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予本附加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者,以该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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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