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爱随行两全保险B款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20年 | 18-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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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缴费期限:
5年 10年
保障期限:
20年
保费:

¥33.00

我要咨询
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保障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乘坐轨道/航空/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10000
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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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 10000,5000
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含)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后,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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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全残 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2.3.1或2.3.2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未终止,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已终止,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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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已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1、若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未终止,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已终止,则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 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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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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