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5周岁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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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 | 1000,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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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 保额*第180天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保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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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轨道/轮船/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 2000,已交保费*2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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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私家车意外伤害 | 2000,已交保费*2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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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航空意外伤害 | 4000,已交保费*4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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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