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_保至85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85周岁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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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3年 5年 10年 15年 19年 20年
保障期限:
至85周岁
保费: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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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轻症保险金 200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我们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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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保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被保险人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轻型重疾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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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费 保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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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犹豫期内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犹豫期后退保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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