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18-7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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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保障期限:
1年
职业类型:
1类 2类 3类 4类
保费: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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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70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医疗 1000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二、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起30日(含第30日)。 四、我们计算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的项目包括:挂号费、处方费,注射费、药费(不含自费药),检查费,处置费,诊疗费,输血、输氧费,会诊费。以上各项费用标准均与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标准一致。医生处方须符合当地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五、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药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剩余部分医药费用的保险责任;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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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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