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_保至7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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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1989-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男
女
缴费期限:
至60周岁
至55周岁
至50周岁
一次性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9年
10年
20年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保费:
¥10.60
我要咨询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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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1000,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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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2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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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