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终身 | 0-5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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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50周岁
- 保障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25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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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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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保额与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已交保费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以上各条所述“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全能版)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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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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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