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_保至70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0-6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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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1000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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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1000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剩余各期保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
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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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1000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
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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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