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1年 | 18-10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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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缴费期限:
一次性缴
保障期限:
1年
保费: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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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105周岁
  • 保障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意外医疗 1000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职业类别在1-4类(含)职业之内的,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按以下规定向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2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未取得补偿,或未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致害人)取得补偿,我们仅对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200元免赔额后按70%的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整个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支出的实际医疗费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的职业类别在5-7类(含)职业之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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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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