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重大疾病保险B款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105周岁 | 18-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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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2001-06-18
保障额度:
1000元
性别:
缴费期限:
19年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保费: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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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费 保费
本附加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则本附加合同将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开始,若主合同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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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次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该项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被保险人的第二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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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
本附加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三次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该项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被保险人的第三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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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自动垫交: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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