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盛重大疾病保险2017_保障至70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0周岁 | 30天-55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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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轻症保险金 | 200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
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种轻症疾病,我们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或在同一事故中初次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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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1000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长城附加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合同同时终止,且有效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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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贷款: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