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附加康寿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_保障至75周岁
每份保额可达1000元 | 期限最长至75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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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75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 | 1000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300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我们已根据主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且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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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300 |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分为A组和B组两组。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同一组别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
险金。
同一组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2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进行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本附加合同2.4.1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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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轻症豁免保费 | 保费 |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本附加合同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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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