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
每份保额可达 | 期限最长至100周岁 | 0-60周岁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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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 0-60周岁
-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 | 已交保费,已交保费与已给付生存年金差额 | 于合同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年后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金 | 209.8,209.8,419.6 |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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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 保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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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保单贷款(80%):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80%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减额缴清: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退保: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索赔: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保单变更: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